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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馆文献资料遗失和损坏赔偿办法

时间:2018-12-24 来源:图书馆

图书馆各类文献资料属国家财产,为保证文献资料完整,防止损失,保障读者的正常使用,在读者借阅期间,如对图书遗失或损坏,借阅者须承担赔偿责任。

一、遗失图书资料赔偿办

遗失本馆图书应立即声明并积极寻找。原则上要求赔偿完全相同的同版图书(或经同意后用再版图书)。赔偿图书要求正版。限期1个月内赔偿,在此期间暂停外借图书。

(一)优先赔偿全新的完全相同的同版图书(即图书的ISBN、书名、作者、出版社、出版年均一致)。

(二)如原书绝版停产,经书库馆员审核同意后,可以赔偿全新的再版图书。

(三)如图书绝版停产并且未再版,经书库馆员审核同意后,可以赔偿非全新的完全相同的同版图书。非全新二手图书要求成色好、无污损、无其他图书馆标识。

(四)若经多途径仍无法购买到同版图书或再版图书,则按以下标准赔偿:赔偿指定的价值相似的图书三本复本。图书在资源建设部指定书单范围内选择。

五)凡未办理借阅手续,擅自将图书资料带出阅览室或书库者,将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。


二、损坏书刊资料赔偿办法

(一)对批划、涂改、污损书刊资料者,根据情节轻重赔偿。对图书污损较轻的,要求其擦除批划、涂改、污损;对污损严重影响阅读的或无法清除污损的,须赔偿原书。

 (二)对割页、撕扯等严重损坏书刊资料者,须赔偿原书。